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30民初27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平陆县,农民。
被告:芮城县马崖扬水工程管理处。
地址:芮城县陌南镇。
负责人:***,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芮城县,系该管理处副主任。
被告:山西省汾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新建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岳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景**,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芮城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芮城县,农民,系被告景**妻子。
原告***与被告芮城县马崖扬水工程管理处、山西省汾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增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