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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鞠少先、江苏**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93号
原告:***,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孔友,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鞠少先,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江苏**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588753168,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石桥工业开发区松筠路**。
原告***与被告鞠少先、江苏**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1月7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童清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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