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爵实业有限公司

7945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7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石桥工业开发区松筠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浦口区,现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国,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2元,减半收取4926元,由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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