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爵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1058号
原告: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石桥工业开发区松筠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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