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爵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天地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辖终1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乔爵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石桥工业开发区松筠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权,南京市浦口区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江苏天地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天地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202-25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乔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地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3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乔爵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是本案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因此,案件管辖应以接受劳务方***的住所为依据。因***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系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被上诉人***发生事故的地点在浦口区永宁镇工业园区天地通公司,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且上诉人乔爵公司、原审被告天地通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对上诉人乔爵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