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29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人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80174元及利息,诉讼费3501元、鉴定费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2万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805元,余款414195已经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此,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民委员会对本案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民初185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民委员会)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