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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9788号 原告: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他山艺术酒店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949036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同时申请撤诉。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