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1781号
原告:**,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荣成路他山艺术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9490360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诉被告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