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103民初2384号
原告: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荣成路他山艺术酒店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949036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前****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03MF02829972。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原告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他山工程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前****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前姚家埠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他山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前姚家埠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他山工程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前姚家埠经济合作社给付原告工程款235276元及利息(利息以23527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原告他山工程公司承包了被告前姚家埠经济合作社厕所改造工程,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后付至审计金额的90%,余款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原告于2020年9月中标该工程,当月施工完成并交付给被告,现施工的厕所已经投入使用,审计单位于2020年9月出具了结算审计审核报告。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利益,特诉至法院。
案经送达,被告前姚家埠经济合作社未作答辩。
他山工程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证明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中标案涉工程。2.《结算审核报告》,内含原被告签订的《中楼镇前****厕所改造工程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20年9月16日签订案涉建设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审计结算结论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工程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造价为235276元。
前姚家埠经济合作社未出庭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系,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5日,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就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前****厕所改造工程(项目编号:JW2020096)公开招标,原告他山工程公司以229888元价格中标。后被告以“莒县中楼镇前****民委员会”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中楼镇前****厕所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案涉中楼镇前****厕所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关于合同价款,约定1.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确定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玖仟捌佰捌拾捌元整(¥:229888.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关于工程质量,约定工程保修期一年,具体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付款方式,约定审计部门的结算审核结论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付款单位根据审核结论按以下方式付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出具结算报告审计后付至审计金额的90%,余款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附报价明细为改造256户,单价898元,合计229888元。原告中标后当月进行施工,并主张于2020年9月20日施工完成,由被告的村委会成员对厕所改造的数量、工程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后交付使用。2020年9月,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出具山东阳光正大造价审字(2020)055号中楼镇前***厕所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认定该工程实际改厕数量为262座、单价898元,合计价款235276元,该审核报告由原告**,被告加盖“莒县中楼镇前****村民委员会”印章,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原告主张工程交付验收合格日为2020年9月20日,该审计报告封皮记载时间为2020年9月,除原告印章下记载时间2020年9月20日外,无其他落款时间。***交付至今已逾一年,被告未提出质量问题。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他山工程公司主张以审计结算金额235276元的90%即211748.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被告履行之日止,按照LPR利率计算利息;以审计结算金额235276元的10%即23527.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至被告履行之日止,按照LPR利率计算利息。
还查明,因行政区划调整,原莒县中楼镇前****村委会的权利义务,由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前****村委会继受取得和承担;后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前****村委会成立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前****股份经济合作社,继受取得和承担原村委会的权利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前姚家埠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他山工程公司与前姚家埠经济合作社签订的《中楼镇前****厕所改造工程合同》,相关事项记载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结合他山工程公司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书》及**,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然原告他山工程公司投标时案涉工程预计施工厕所256座,故以229888元的价格中标并与被告签订合同,但合同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计算合同价格,付款方式中亦记载付款90%的计算基数按照出具结算报告审计后,按照审计金额计算,通过审计,每座厕所施工单价与中标单价一致,但原告实际施工厕所262座,故审计后实际工程造价235276元,符合合同约定,原被告及审计部门也均在结算审核报告书中**确认,故对原告关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总额为235276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施工完成、审计完成并交付,付款条件已成就,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向被告主张履行支付工程款的23527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前姚家埠经济合作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还应向原告他山工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涉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书于2020年9月出具,未具体到日,内容中只有原告**处记载“2020年9月20日”的实际,被告**处未记载时间,原告也未提交带有工程交接时间的证据,也未提交结算审核报告书出具具体日的证据,被告也未到庭认可结算审核报告日即为2020年9月20日,故对原告关于工程交付验收合格日为2020年9月20日、以该时间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结合结算审核报告书于2020年9月出具,故本院支持原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他山工程公司主张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前****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35276元及逾期利息(以235276元的90%即21174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352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至被告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他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前****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足额履行判决。如未履行义务,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