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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日照市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2执2372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日照市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日照市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将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度的公司股东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提供给申请人查阅、复制。并将公司会计账簿提供给申请人查阅,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请求事项被执行人暂无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与日照市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材料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