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1执恢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
被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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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彭 朝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刘波(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