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1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
被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肖松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尽快履行本案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21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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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彭 朝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刘波(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