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1执恢1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
被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的(2018)湘092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对此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921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涓
审 判 员 李 清 荣
审 判 员 彭 朝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刘波(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