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1执1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湖南新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新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新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的法定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新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彭 朝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刘波(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