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1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肖松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涂凤玲,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涂凤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的(2016)湘092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涂凤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92780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此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921执恢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涓
审 判 员 李清荣
审 判 员 彭朝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 伟
书 记 员 段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