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528民初41号
原告:***,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陕西省安康市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
被告:湖南新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0625719F。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206号景虹苑905房。
法定代表人:孟红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新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8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娟
审 判 员 欧 珠
审 判 员 普布玉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拉姆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