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07民初467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30××××××××××××614。
被告:广东博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武,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欣,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博古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澄清原告在被告公司的纳税及社保记录系被冒用;2.赔偿原告工作日损失9,513元;3.赔偿原告家庭落户损失225,000元;4.赔偿原告上海至汕头交通费用住宿费用5,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姓名**,纳税人识别号为330××××××××××××614,户口所在地是广西桂林象山区×××××,现居住地是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自2014年起在上海黄埔同一家外资公司上班,工资收入为每月23,255元,个人及公司缴纳社保总计每月8,913.69元,且单位未发生变更。详见个人收入证明及社保证明。2019年9月因办理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原因需要上海税务局出具2019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海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记录中显示所属税期2019年1月、2019年2月、2019年3月,原告在汕头市有入税记录,其余纳税记录均为正常的在上海市黄埔区税务局。汕头市入库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所得项目为正常工资薪金,实缴金额为0。由此,上海落户机关认为原告有在两家公司同时就职的经历。经原告在广东税务公众号查询得知是被告广东博古建筑有限公司以原告名义缴纳税务及社保,税款所属期为:2019-01-01至2019-01-31,本月收入1200,本月税款0;2019-02-01至2019-02-28,本月收入2500,本月税款0;2019-03-01至2019-03-31,本月收入1200,本月税款0。除有纳税记录外,还同时有交纳社保记录,见证据。因原告与被告公司从无任何联系,期间原告得知在广东税务局网站上“我要参与”可实名举报,于9月29日进行实名举报,编号为201×××××××××××472。举报后,被告公司于10月23日联系原告,并于10月29日最后一次联系原告,此后再无联系。
原告自2014年6月以来一直在上海市黄埔区外企上班,发现该纳税记录前与被告公司毫无联系。该缴纳社保及纳税记录未经原告同意且原告毫不知情,已侵犯原告的人身权益,且已对原告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为处理该事情原告总计使用年休假9天,个人月收入23,255元,以每月工作日22日换算,索赔工作日损失9,513元。上海落户政策规定缴纳7年社保及纳税7年,为此个人及单位每月缴纳社保8,913.69元,7年累计缴纳社保748,749元整,此费用不包含个人7年纳税支出,上海落户同时涉及子女上学及购房资格。侵权导致上海落户申请索赔100,000元整。故申请裁定个人信息系被冒用,并赔偿个人工作日损失9,513元整,家庭落户损失100,000元整,个人上海至汕头交通及住宿费用5,000元整。
被告广东博古建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认在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冒用原告**的身份信息进行个人所得税及社保缴纳,现被告已依行政机关要求进行改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如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