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76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海通园18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陈亨利,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17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71444.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1444.34元的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龙孟燕
书记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