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769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颖芳,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文,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海通园18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陈亨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丽,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7元,由原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龙孟燕
书记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