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174号
申请人: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申请人: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03-3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亨利。
原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鼎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9268.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9268.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志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