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1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申请人: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503-32(集中办公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亨利。
原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鼎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津0114民初11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9268.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9268.34元的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志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