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174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
法定代表人: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颖芳,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文,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503-32(集中办公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亨利。
第三人:广东鼎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东路**首层iv>
法定代表人:郑洲永。
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鼎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7元、保全费3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志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