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769号
申请人: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颖芳,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文,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海通园18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陈亨利,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1444.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71444.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878元,由申请人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