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4427号
原告:***,女,195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装修款40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无法入住的损失6万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日,九亭新虹桥首府精装修现房开盘,原告即付了购买了九杜路XXX弄XXX号XXX室精装修现房定金5万,总价4,144,375元,面积84.84平方。4月9日原告付了房款5万,装修款636,300元。被告为装修合同的主体。交房时,原告发现与样板房有很大差异,7,500元/平方米的装修费与实际不符。设备调试必须要开通煤气后才能调试,原告无奈交接。被告当场记录了房子出现装修质量问题,待调试时一起更换好。当淋浴器调试开通电暖时,突然喷出铁锈水,由于淋浴器时间长了,为安全无法调试(家用电器有使用期限)。大金空调(3级能效),装修材料以次充好房内瓷砖缺角、卫生间瓷砖大面积色差、瓷砖过时商品30*45,大理石裂开、地砖细缝粗大、窗封条老化、还出现内阳台墙顶、墙面渗水现象。出现的次品没有更换过。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耽误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补偿无果。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原告的住所地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故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东兴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美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树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