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94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518弄1号B区502-1。
法定代表人谢晓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宋维侠,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特27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25日受理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3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士燚
书记员米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