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4496号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佛尔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光杰,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秀敏,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宋维侠。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147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云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