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4693号之一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21835948H。
法定代表人:魏光杰。
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960399XE。
法定代表人:宋维侠,任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圆通路**创业中心**(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4494XT。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87元减半收取52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梅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