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群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1131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柳柳,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群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观音堂镇观音堂村商宁路北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9202533A。
法定代表人:田场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艳,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瑛,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960399XE。
法定代表人:宋维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鸿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商务外环交叉口中国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70057639F。
负责人:白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鑫,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邦年,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宋点德,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郭明刚,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群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郭邦年、宋点德、郭明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爱丽
人民陪审员  马红丽
人民陪审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