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1651号
原告:**,女,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960399XE。
法定代表人:张冕,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进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和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