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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1民监32号
原审原告:赤峰宏基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翡翠明珠小区G2#商业楼1-315厅。
法定代表人:张剑丰,系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X,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阿××旗××镇××小区××楼××单元××室。
原审原告赤峰宏基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刘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0)内0421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晨
审判员 吴 婷
审判员 石 永 森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乌日丽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