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403号
申请人:包头市青山区文永建筑设施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道9号西部五金机电城2-123-层-A。
经营者:***,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道9号西部五金机电城2-123-层-A。
被申请人:赤峰宏基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大街南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A-C段010316、A-C段01031、A-C段0103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包头市业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赤峰宏基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支行账号1505********账户内资金1239732.56元。申请人以其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39732.56元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作出(2024)内0404民初465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赤峰宏基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支行账号1505********账户内存款1239732.56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宏基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支行账号1505********账户内存款1239732.5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申请人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