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敦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博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2202号
原告: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杏埠村杏乐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士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博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河失兴业路5号。
法定代表人:钱继拓。
原告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路晓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莹莹
书 记 员 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