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敦建设有限公司

郓城县陆航建材有限公司、博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8692号
原告:郓城县陆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双桥镇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梁月英。
被告:博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河失镇兴业路5号。
法定代表人:钱继拓。
原告郓城县陆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郓城县陆航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郓城县陆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岳瑞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曾庆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