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敦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博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9371号之一
原告: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新徐居济南黄河建邦大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闫新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博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河失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钱继拓,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庭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