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7423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对原告**与被告***、博敦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742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1283民初742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倒数第8行“565059.69元”更正为“824482.7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