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州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格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1601号

原告:浙江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州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嘉年华国际广场C座C306-C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062016550R。

法定代表人:沈剑。

被告:安徽金格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白云社区黄山北路东侧金格四海商住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57669005。

法定代表人:葛少卢。

浙江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州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格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隆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孟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