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阿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543江苏阿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543号

原告:江苏阿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汇景新城****。

法定代表人:顾秘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兵,江苏嘉运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理人:芮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阿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阿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阿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阿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72278元,减半收取36139元,由原告江苏阿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汉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咪

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