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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鼎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10执2581号
申请执行人: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闫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于淑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鼎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54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60000元及利息907.4元,案件受理费662元。因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信息,证券、银行账户也无存款。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哈尔滨鼎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光辉
审 判 员 曹连征
审 判 员 杨晓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明龙
书 记 员 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