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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基信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8844号
原告:北京美基信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西北25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北京美基信达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20层。
法定代表人:闫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基信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基信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北京美基信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