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15923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第三人:广东科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环城东路桑园路段56号三楼、四楼,统一社会代码91441900315280406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科宏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环城东路桑园路段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1448507E。
原告***与被告**来、第三人广东科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科宏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