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02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建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钦锡,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湘05民终84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2019年2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2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2月27日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19年6月28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力平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姚新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