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执3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南省宏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建魁。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0月18日审结,该案(2017)湘01民终5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0000元,违约金21327元,案件受理费15元,案件执行费3369元,以上合计22471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宏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47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荆 钊
审 判 员 周洪波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