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9644号
原告:***,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将军桥兴海路1号联众大楼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2054161L。
法定代表人:*小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予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ZL2018/YJG0397、ZL2018/YJG0401乐清市城乡房屋安全鉴定书系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1日,自称是白石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将被告盖章的ZL2018/YJG0397、ZL2018/YJG0401乐清市城乡房屋安全鉴定书送至原告家中。该鉴定书中鉴定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被告分别对原告2层房屋以及4.5层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其鉴定等级均为D级。原告未委托被告对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被告工作人员也未与原告进行联系进行房屋鉴定。原告向乐清市城乡住房与建设局、白石街道办事处咨询房屋安全鉴定事宜,称未曾委托被告进行鉴定。为核实原告房屋安全质量问题,原告于2018年9月委托浙江中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鉴定,经过该公司的技术人员于2018年9月5日到现场对原告房屋进行勘验,两处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评定为B级,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两份鉴定结论截然不同,被告所出具的鉴定书非原告委托,且房屋质量本身是合法的,不存在危房的状态,被告出具的鉴定书系违法和无效。
被告温州市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答辩称:1.答辩人系接受乐清市白石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原告的两处房屋进行鉴定,由白石街道办事处盖章交答辩人的结构委托单予以证实,故应当以委托人即白石街道办事处作为本案的被告,答辩人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2.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原告所谓的侵权损害后果未曾提及。答辩人出具的两份鉴定书无任何不当,原告无证据证明该两份鉴定书存在无效的情形。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乐清市人民政府白石街道办事处委托被告温州市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两处位于的房屋进行危房鉴定而引发的诉讼。涉案两处房屋依据被告所作的ZL2018/YJG0397、ZL2018/YJG0401乐清市城乡房屋安全鉴定书认定为D级危房需要整体拆除的鉴定意见已被强制拆除,因而发生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予以解决,而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钱云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於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