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02民初808号
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占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男,蒙古族,1993年6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法定代表人:王根喜,职务:董事长。
被告:白某某,男,蒙古族,1973年2月9日出生,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欣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宝娜日
书 记 员 呼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