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202民初207号
原告:***,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阿尔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
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3.3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乌日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