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上饶恒钢绿色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1民初3672号
原告:上饶恒钢绿色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QAKTOD。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森,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国贸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650725J。
法定代表人:李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饶恒钢绿色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饶恒钢绿色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恒钢绿色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恒钢绿色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上饶恒钢绿色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