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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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3603号
原告: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宝峰路14号罗亭综合服务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50883063Q。
法定代表人:罗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森,系江西龙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远飞,系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2号国贸广场B区B座0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650725J。
法定代表人:李霏。
被告: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双石马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5675163XU。
法定代表人:程光洪,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康,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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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35元,减半收取21367.5元,由原告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梦婉人民陪审员熊光仁人民陪审员涂春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        颖        如
书 记 员 饶        多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