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1133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市磊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9-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131576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2号国贸广场B区B座0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650725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磊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审 判 长 王 好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