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25民初221号
原告:南昌力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花卉大市场A1、A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83HWR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好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2号国贸广场B区B座0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650725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南昌力升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力升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南昌力升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力升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325.94元,减半收取3162.97元,由原告南昌力升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 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薇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