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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峰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民初646号之二 原告:南昌峰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管理局*****小区九栋1**11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5MA37P9TR5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男,1962年3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公司经理。 被告: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双马石路6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575675163X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2号国贸广场B区13座090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000612650725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南昌峰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景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5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南昌峰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昌峰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6.5元,减半收取计1068.3元。 审 判 员  卢 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